(2013)昌民一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延军与被告房秋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军,房秋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632号原告:赵延军,男,1954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庆良,系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秋千,男,1949年7月10日生,汉族,个体。原告赵延军与被告房秋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房秋千在昌图县某银行工资款予以查封、冻结。原告以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延军的坐落在昌图县某镇房屋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被告财产的同时,也应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房秋千在昌图县邮政储蓄银行工资款予以冻结。二、对所有权人为赵延军的坐落在昌图县某镇房屋予以查封。三、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分别由原告及被告自行保管和使用,但因原告及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债。并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四、查封期限均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原告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原告承担法律后果。案件保全费1550元,由原告赵延军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佟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