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7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沈怡涛与徐益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怡涛,徐益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7050号原告沈怡涛。委托代理人朱叶平。被告徐益龙。委托代理人孙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怡涛诉被告徐益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怡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沈怡涛负担。审 判 长 周 全 林审 判 员 施 娓 玮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 维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