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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曾用名万勇),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堤镇北邵庄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1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