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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徐计划与高敬、蚌埠市兆亮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计划,高敬,蚌埠市兆亮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1614号原告:徐计划,男。委托代理人:冯干,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敬,男。被告:蚌埠市兆亮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延用,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责人:高厚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计划诉被告高敬、被告蚌埠市兆亮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计划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计划撤回对被告高敬的起诉。审 判 长  王玉琳审 判 员  张海波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玮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