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贵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贵刑初字第00120号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2003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池贵检刑诉(2013)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俞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池州市贵池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G×××××比亚迪汽车载方某从池州市杏花村大道出发前往住宿地。车行至东湖路与清风路叉路口时,周某、方某下车让一出租车司机带路,双方因带路费一事发生推搡。民警到现场后,将周某带至池州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静脉血酒精含量为90mg/100ml,为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桂某、孙某、汪某证言,静脉血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其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