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冯正军申请执行范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正军,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冯正军,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范武,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正军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武赔偿3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范武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银行查询无存款,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03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