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法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冯正军申请执行范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正军,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冯正军,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范武,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正军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武赔偿3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范武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银行查询无存款,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03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