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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32号原告武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卓诉被告崔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卓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卓撤回起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卓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