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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家斌与郑成奇、关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222号原告:刘家斌,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郑成奇,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关道良,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斌与被告郑成奇、关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斌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70元,减半收取为4185元,由原告刘家斌负担。审 判 长  蔡为国审 判 员  曹京江人民陪审员  刘爱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