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季克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克功,仲崇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季克功。被执行人仲崇付,成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克功与被执行人仲崇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仲崇付现在长期不在家,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枣庄市台儿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全国审判员 黄志伟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