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240-2号原告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王尔镇村。法定代表人苏传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克广,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900号。法定代表人魏刚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光银,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正宝,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聊东商初字第24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4月23日冻结了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13年5月10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李桂忠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