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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浙江和拓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浙江和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负责人赵雷。被告浙江和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恒。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诉被告浙江和拓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85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许钟军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黄慧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卢方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