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柳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柳某。被告孙某。原告柳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应珍惜夫妻感情。虽然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柳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纯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