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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县铁西锻造加工厂诉被告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铁西锻造加工厂,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邯郸县铁西锻造加工厂。住址:河北省邯郸县薛庄村西。法定代表人薛万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永年县西南开发区广府大街888号。法定代表人秦龙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县铁西锻造加工厂诉被告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铁西锻造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邯郸县铁西锻造加工厂承担。审 判 长  刘相合代理审判员  刘小芳代理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