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922号原告辛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叶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