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祝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一初字第953号原告祝某。委托代理人刘淑惠,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刘岳璨,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正旺。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雒虹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支付共同财产的一半价值20万元给原告;3、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万元。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认为被告有外遇,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己破裂,故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结婚证》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案件。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以及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祝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雒虹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迟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