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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洛阳上百金鑫珠宝有限公司与王可洁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上百金鑫珠宝有限公司,王可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100号原告洛阳上百金鑫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永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可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上百金鑫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可洁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上百金鑫珠宝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上百金鑫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洛阳上百金鑫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亚蕾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