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城民初字第17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史学平与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平,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城民初字第1780-1号原告:史学平,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罗炎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学平与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雅安市雨城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的工程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李永芳、王正兰分别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雅安市雨城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应支付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万元予以冻结;二、将李永芳提供担保的雅安市雨城区南二路的房屋、王正兰提供担保的雅安市雨城区健康路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分别交由李永芳和王正兰负责保管,允许其使用,但不得行使转让、抵押等处分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智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