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建商初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伟与姚文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姚文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174号原告李伟,居民。委托代理人曾志琴,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姚文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员  夏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金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