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闵永祥与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永祥,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562号原告:闵永祥被告: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国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永祥诉被告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永祥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邱县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闵永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永祥撤回对被告鑫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闵永祥负担。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威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