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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一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一初字第00269号原告徐某,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张某,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