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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下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爱兰与李春鑫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下商初字第58号原告李爱兰,女,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李春鑫,男,住山东省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兰诉李春鑫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兰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爱兰负担。审判员  孙民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伟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