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满秋与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董楼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董楼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董楼子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董楼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福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巨丹、人民陪审员王继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董楼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引进凯悦轩养殖场,占用原告果园,被告欠原告果树补偿款54300元,当时被告应允2010年6月1日前付清,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果树补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乡里占了村民地,当时鹿场每亩补助600元,当时租18年,租金一次付清,当时由于原告家里果树较好,原告想多要些租金,当时由于领导着急租地,村里答应给原告果树补偿,并出具了欠据,但现在村里没有钱给付。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原告等部分村民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转租沈阳凯悦轩养殖场,每亩转包费600元。由于原告转租的土地上有果树150棵,原告要求对果树另行补偿。为了促使双方土地流转顺利进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言明原告有果树150棵,每棵补偿362元,共计54300元,于2010年6月1日前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果树补偿款54300元属实,应予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董楼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果树补偿款5430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福来代理审判员 巨 丹人民陪审员 王继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