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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杰与赵政堂、赵满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赵政堂,赵满云,郗玉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794号原告孙杰,1994年。被告赵政堂,1998年。被告赵满云,1975年。被告郗玉兰,1974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杰诉被告赵政堂、赵满云、郗玉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杰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