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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元涛、田恒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元涛,田恒平,牛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负责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元涛。被执行人田恒平。被执行人牛新波。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元涛、田恒平、牛新波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900.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田元涛68062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