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冠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连云港冠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65-1号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冠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佑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冠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为10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德华审判员 曹京江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