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信阳市文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孝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文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峰,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女,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孝明(又名李民),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正权,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信阳市文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孝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阳市文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信阳市文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信阳市文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信阳市文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巍—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