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吕牡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牡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吕牡丹。委托代理人王江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兴秦商住楼一层。负责人刘延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瑾,女,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案由: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2年8月15日,原告所雇司机严文江驾驶原告所有的陕DF9250号小轿车在四川省阆中市与马安均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该起事故造成马安均受伤住院。经阆中市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所雇司机严文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共赔付伤者各项费用共计47189.92元。原告所有的陕DF9250号小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但原告事后到被告处理赔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7189.92元并承担本院诉讼费用。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吕牡丹保险理赔金45789.92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吕牡丹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董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