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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斌、罗建国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907房。法定代表人吴长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斌。被执行人罗建国。被执行人陈秋桂。被执行人黄雪莲。被执行人李科洪。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法定代表人陈秋桂,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斌、罗建国、陈秋桂、黄雪莲、李科洪、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12)长仲决字第39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案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罗斌、罗建国、陈秋桂、黄雪莲、李科洪、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斌在2012年12月16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123750元,并负担从2011年4月29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负担该案律师费67318.78元;被执行人罗建国、陈秋桂、黄雪莲、李科洪、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仲裁受理费23866元、处理费385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逾期,被执行人罗斌、罗建国、陈秋桂、黄雪莲、李科洪、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未履行。2013年3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中民执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依照指定于2013年4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斌、罗建国、陈秋桂、黄雪莲、李科洪、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