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