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昌浩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咸阳西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咸阳昌浩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咸阳西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93号原告咸阳昌浩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城车站十字。法定代表人张会琴,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纯儒,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西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寿县西兰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赵荣军,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莽。原告咸阳昌浩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咸阳西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借原告现金3万元整,期限三个月,在2013年5月11日还清,并以陕D31566号重型箱式货车作为担保,如发生争议可以在秦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咸阳西秦运输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五日内将其所有的陕D31566重型自卸货车以物抵债给原告咸阳昌浩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过户手续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费用被告承担;双方就此笔借款再无其他争议。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咸阳昌浩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养荣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