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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菜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学民诉郑风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菜民初字第5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某,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陆咏歌、谢政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勇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运士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