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菜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学民诉郑风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菜民初字第5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某,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陆咏歌、谢政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勇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运士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