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松法执字笫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炳杰与陶艳份、薛显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炳杰,陶艳芬,薛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法执字笫389号申请执行人申炳杰,男,42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陶艳芬,女36岁,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薛显峰,男36岁,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申炳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艳份、薛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初字笫235号民事判决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陶艳芬、薛显峰在赤峰市松山区水地支行18195017012000********、181950170120000*********、帐户存款扣划至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05-24200104*******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银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