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杨某。被告:翁某。原告杨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莹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0月12日结婚,婚后于2010年2月14日生育一子。生育儿子后家庭负担明显加重,但被告不但不用心努力维持家庭生活,反而多次打骂原告,有时将原告逼上绝路。被告成天赌博,原告对这样的生活感到失望。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特起诉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翁某辩称:被告确实打过原告,是因为原告背叛了被告。为了儿子,目前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12日在绍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2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翁某某,自出生时到2013年2月27日随原告生活,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有殴打行为。2013年3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酿成纠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登记结婚,应该说对彼此的性格脾气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双方于2010年2月14日生育一子,可见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性格问题时常发生争吵,被告也自认在争吵中动手打了原告,但被告表示为了儿子不愿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本着珍惜家庭的角度出发,多为子女考虑,相互沟通、彼此体谅,妥善解决已产生的矛盾。同时,鉴于原、被告分居时间尚不满两年,不属于婚姻法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