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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XXX与X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486号原告XXX,男,汉族,农民。被告XXX,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没有家庭观念经常离家出走。自2004年被告提出离婚被法院驳回请求以后,被告态度坚决一直离家在外。原告先后于2006年、2008年、2011年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未果。现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自2004年始,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经常殴打自己,致自己被迫长期在外打工租住。平时自己也经常回家,并给付孩子学费及生活费。现自己年老,且患有头痛、耳鸣需要医治,希望原告及儿子能够照顾自己,家人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5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于1986年3月7日生长子XXX,1987年7月18日生次子XXX,现均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经常发生口角,致夫妻感情不和。2004年被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驳回请求。之后,因害怕原告打骂及偿还家庭债务,被告开始在外打工租住。后原告于2006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又自愿撤诉。2008年、2011年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依法驳回请求。在诉讼期间被告继续在外打工,不定期的回家探望。双方对家庭事务及经济掌管仍各持己见。2013年1月原告以上述诉称复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亦坚决表示自己年老渴望回归家庭,且孩子需要操办婚事,为了维护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多次调解,因原、被告意见分歧很大,致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表、(2004)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2008)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2011)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近三十年,经过长期磨合,理应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性格差异致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时采取方式有别,进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在近十年中,曾多次诉讼离婚,但均未能解决纠纷,双方均应深刻反思自身过错。原、被告在以后遇到矛盾时,更需冷静处理,多做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其夫妻关系可以维系。现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欠妥,故对其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要求与被告XXX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峰章代理审判员  马 越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