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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执字第7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烟台东建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万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东建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717-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东建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学,总经理。被执行人万东,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万东亲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312613.06元、案件受理费299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万东至今未全部履行。现被执行人万东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烟台东建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万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开执字第7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涛审 判 员  孙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来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