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邵宁、王秀朋与王秀朋、河南二月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宁,王秀朋,河南二月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98号原告邵宁。被告王秀朋。被告河南二月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宁诉被告王秀朋、河南二月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宁于2013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秀朋、河南二月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宁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宁撤回对被告王秀朋、河南二月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