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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15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李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沈观福,李虎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513-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沈观福。被执行人李虎标。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沈观福、李虎标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观福、李虎标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沈观福、李虎标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281259元为限,利息另算。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符 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