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尖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满福与李利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福,李利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尖民初字第397号原告李满福,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阳曲县。被告李利红,男,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福与被告李利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满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满福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满福负担。审 判 长  荣俏娣审 判 员  成 勇人民陪审员  王润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