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尖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满福与李利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福,李利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尖民初字第397号原告李满福,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阳曲县。被告李利红,男,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福与被告李利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满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满福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满福负担。审 判 长 荣俏娣审 判 员 成 勇人民陪审员 王润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