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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法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文亮与陈顺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亮,陈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亮,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顺义,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王文亮申请执行陈顺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阎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顺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文亮车辆损失费3830元,租车费1600元,案件诉讼费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贺玉凤未按该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文亮遂申请恢复执行。现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阎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牛登富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