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8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金高龙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高龙,深圳市合丰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851-1号申请执行人金高龙。被执行人深圳市合丰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万安路沙民股份公司工业区15栋B厂房。法定代表人张培彬。申请执行人金高龙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合丰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合丰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海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