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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5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5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伟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旭,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道波,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仲裁委)(2013)深仲裁字第223号裁决(以下简称223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科源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科源公司提出申请称:一、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幕墙公司)混淆概念,隐瞒送货单签收面积为展开面积,而合同约定面积为综合投影面积的事实,使得合同总价由443,334元变为868,742.12元。1、施工图纸可证明面积。因科源公司与成功幕墙公司于2011年7月6日签订的《南京协众雷克萨斯汽车销售店外墙屋檐铝单板购销合同》,是我方于2011年7月1日发图纸给成功幕墙公司,然后成功幕墙公司在深化图纸的基础上重新绘制施工图纸,再发给科源公司确认,最后科源公司对施工图纸的面积规格等确认后,才签订的合同。以后再由成功幕墙公司按图纸的要求进行生产和发货。科源公司也是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可能出现合同面积和收货面积近一倍的误差。显然成功幕墙公司在隐瞒证据,混淆视听。面积的确认就应按图纸确认。另外,科源公司于2011年4月份派人到成功幕墙公司处查看该工程所用3.00mm异形板的实物样板,样板包含了2.00mm铝单板,有照片为证。2.00mm铝板是附在3.00mm铝板上,不另算面积。此外成功幕墙公司还将该实物样板封存送至科源公司委托方上海史××标牌有限公司。2011年8月,上海史××标牌有限公司人员也亲自到成功幕墙公司处查看该型号铝板未经喷涂的毛坯。因此,不可能最后多出了成功幕墙公司提出的数量巨大的2.00mm铝板的面积误差。显然成功幕墙公司捏造事实,企图使科源公司承担根本不存在的巨额费用。2、2011年9月5日成功幕墙公司和科源公司及上海史××标牌有限公司有一份由成功幕墙公司盖章的合同。合同第二条第3点约定,合同总价不变。而此时成功幕墙公司已于2011年8月31日至2011年9月5日供货4次,面积共计763.999平方米(根据成功幕墙公司自行提供的送货单计算),此时成功幕墙公司供货已将近一半,而成功幕墙公司又盖章确认合同总价不变,说明成功幕墙公司对合同的总价是非常清楚明了的。这一事实仲裁庭视而不见,枉法裁决,居然超过了科源公司的施工合同总价。成功幕墙公司提出的铝板总价显然也不符常理。二、成功幕墙公司延期交货客观存在。根据双方提交的来往邮件证明,成功幕墙公司答复科源公司的最后交货日期是2011年8月28日,科源公司也愿意接受这个交货日期。但实际上成功幕墙公司从2011年8月31日才开始发货,直到2011年9月7日才发完全部铝板。更主要的是交货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且到2011年9月15日成功幕墙公司才派人员到现场进行修补。为此成功幕墙公司造成科源公司的若干损失:误工费、料费、管理费、上海史××标牌有限公司对科源公司的合同处罚,共计290,312.4元。三、因为成功幕墙公司未能供完全部铝板,科源公司不得不另向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68,978.20元铝板。有供货合同、供货单可证明,施工工程也可现场勘验,仲裁庭却未采纳。四、延期付款的违约金我方不应支付。科源公司从2011年9月19日起就主动提出结账要求,2011年10月20日、24日、25日又再次提醒,均未有回复。成功幕墙公司一直拖到2011年10月28日回复一份传真件,此时也并没有提供相关的结账单。科源公司于10月31日回复该传真。成功幕墙公司直到2012年7月才给科源公司结账单,且该结账单严重不符合事实真相,漏洞百出,成功幕墙公司不负责任的态度可见一斑。由此可见,科源公司在结账清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反而成功幕墙公司自己一拖再拖,不面对客观事实,通过仲裁的手段隐瞒证据,要求科源公司多支付一倍的货款,致使双方不能结算拖延至今。故科源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科源公司请求撤销223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由成功幕墙公司承担。成功幕墙公司答辩称:科源公司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予以驳回。本院查明:深圳仲裁委依据双方签订的《南京协众雷克萨斯汽车销售店外墙屋檐铝单板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2年11月14日受理了成功幕墙公司因上述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受案号为深仲受字(2012)第1433号。2012年12月10日,深圳仲裁委受理了科源公司向成功幕墙公司提出的仲裁反请求。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成功幕墙公司选定任彤为仲裁员并委托深圳仲裁委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科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选定仲裁员,深圳仲裁委主任指定孙晓光为首席仲裁员、指定马晶为仲裁员,上述三名仲裁员于2013年1月4日组成本案仲裁庭。2013年3月7日,仲裁庭作出223号裁决。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科源公司主张对方当事人成功幕墙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证明合同约定面积为综合投影面积的施工图纸和2011年9月5日双方与上海史××标牌有限公司所签的合同。但科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确认其已在仲裁期间向仲裁庭提交了上述两份证据,因此,科源公司该撤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科源公司主张仲裁员枉法裁决,但仅是根据仲裁裁决与其主张不同所作的推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科源公司主张仲裁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223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明  演审判员 朱    萍审判员 梁  乐  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雪琳(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