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张X盗窃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91年5月1日。因本案于2012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王永生,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刑诉字(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于2013年3月12日申请延期审理,同年4月3日恢复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昌荣里邮政局家属楼3栋,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工具撬开失主蔡某某家地下室,盗得飞天茅台1箱。后以1800元价格卖给杜某某。盗窃价值8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2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采用踹开地下室的手段,在本区龙首家园1栋窃得失主李某某家地下室电线1圈;在10栋失主文某某家地下室少量劳保品;在7栋失主王某某家地下室未盗得物品。上述赃物被张某某以250元卖给收废品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的报案材料和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照片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2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天庆家园30栋失主张某某家地下室,窃得五粮液酒5瓶,价值5545元;茅台酒1瓶,价值1380元;“佳能”照相机1部,价值1360元。后,张某某将3瓶五粮液酒以1050元卖给杜某某,其余被遗失。破案后追回“佳能”照相机1部。已退还失主。总计盗窃价值82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2012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新八栋6栋失主张某某家地下室,窃得五粮液酒2瓶,价值2218元;精品软云烟4条,价值880元;软中华2条,价值1300元;硬中华1条,价值450元;黑兰州2条,价值320元;吉祥兰州2条,价值640元;黑硬“555”1条,价值180元;黑芙蓉王1条,价值350元;软苏烟1条,价值450元。后,张某某将4条软云烟以640元卖给杜某某。7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余烟酒拿到金川公园后大门礼品回收店销售时,被接到失主报案在此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已退还失主。上述总计盗窃价值6608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代了其余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6起,既遂5起,未遂1起(未窃得财物),盗窃价值总计23173元。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经侦查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接到失主报案在调查摸排中得知,被告人有可能在高档烟酒收购点销赃,并知被告人相貌特征……民警多次在高档烟酒收购点守候……被抓获。”据此,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罪行,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能如实悔罪等,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关于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作案工具扁铲1把、非法所得人民币640元,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光人民陪审员 李雪艳人民陪审员 安寅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