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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志远与刘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远,刘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孙志远,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海涛,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远诉被告刘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原告孙志远负担。审判员  高凤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凡雪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