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申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吴春丰与被申请人张洪才、杜会芳、李志玲、张袆鹏、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春丰,张洪才,杜会芳,李志玲,张袆鹏,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5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吴春丰,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张洪才,男,1955年9月1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杜会芳,女,1951年7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志玲,女,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袆鹏,男,2006年1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勋,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再审人吴春丰与被申请人张洪才、杜会芳、李志玲、张袆鹏、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春丰申��再审称:一、原审有意避开追究被申请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原审没有查清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死者张永祥的关系。张永祥系该公司职工,该公司称已经与张永祥解除劳动关系是推托和逃避赔偿责任。经审查,原审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文丰钢铁公司支付给张永祥工资的银行卡清单,证明张永祥非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综上,吴春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春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