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君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枫典当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君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晓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04-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君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晓枫申请执行人武汉君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枫典当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04-1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王晓枫的银行存款,现因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汪晓枫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晓枫在兴业银行武汉中南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