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策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图尔贡艾提与与田建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人国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策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策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尔贡·艾提,和田建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策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图尔贡·艾提,男,维吾尔族,农民,住策勒县。被告和田建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和田市迎宾路22号。法定代表人耶战国,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人国,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策勒县教育局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图尔贡·艾提与被告和田建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人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图尔贡·艾提以双方纠纷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图尔贡·艾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尔贡·艾提撤回起诉。诉讼费379.60元,减半收取189.80元,由被告李人国负担。审 判 长 董 秀 君审 判 员 茹 鲜 古 丽 克 热 木人民陪审员 阿布都卡 地 尔苏来曼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阿布力克木阿布都卡地尔书 记 员 孙 诗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