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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黄新岩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新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新岩,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安化县。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剑锋,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新岩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黄*、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新岩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生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和上诉材料,提讯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不影响定罪量刑,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新岩在其和同居女友黄某某居住的广东省增城市石滩镇贝村五岗头一巷9号出租屋,因发现黄某某与被害人黄*在该出租屋发生了性关系,遂与被害人黄*、黄某某发生争吵。为泄愤,被告人黄新岩持一把水果刀向被害人黄*肩部捅刺一刀,作案后,被告人黄新岩和黄某某把被害人黄*送增城市新塘镇石滩医院救治,被害人黄*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系因锐器刺击右肩贯穿胸壁致锁骨下动、静脉、右肺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期间被告人黄新岩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黄新岩在该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新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新岩犯罪以后,主动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并打电话报警,在医院等待警察到来,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黄新岩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新岩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事出有因及被告人黄新岩事发后拦车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具有一定悔过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新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被告人黄新岩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红香、黄欢、黄敏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人民币785820.3元。扣除被告人黄新岩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的6.5万元,被告人黄新岩应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人民币720820.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黄*、黄*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黄新岩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黄新岩具有诸多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10时许,上诉人黄新岩在其和同居女友黄某某居住的广东省增城市石滩镇贝村五岗头一巷9号出租屋,发现黄某某与被害人黄*在该出租屋发生了性关系,遂与黄*、黄某某发生争吵。为泄愤,黄新岩持一把水果刀向黄*肩部捅刺一刀,作案后,黄新岩和黄某某把黄*送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石滩医院救治,黄*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黄新岩打电话报警,后黄新岩在该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110警情信息表、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明本案的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破案经过。2、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穗增公刑勘(2011)376号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现场提取物证,证明现场位于广东省增城市石滩镇岗贝王一巷9号。在现场二楼楼梯角提取木柄水果刀1把,刀刃有血迹。3、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穗增公(司)鉴(尸)字(2011)5152号结论证明:黄*系因锐器刺击右肩贯穿胸壁致锁骨下动、静脉、右肺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4、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穗增公(司)鉴(DNA)字(2011)4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黄**面部的血迹、现场地面上的5份血迹、现场小刀刀柄的擦拭子上检出的生物成分、现场小刀刀锋上的血迹、黄新岩左足上的血迹、黄**裤筒上的2份血迹、黄新岩衣角上的血迹、石滩镇岗贝村王岗头一巷9号的3份纸巾上检出的精斑来自黄*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5、黄新岩作案用的水果刀一把的照片予以签认。6、缴获作案工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提取带血水果刀一把,经黄新岩和黄**指认后,现由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保管。7、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明:扣押黄新岩上衣一件,裤子一条,拖鞋一对。8、广东省增城市石滩医院黄*病历证明:被害人黄*于2011年11月20日10时30分被送入增城市石滩医院,急诊留观病例首页,病史一栏记载:患者陪人代诉于20分钟前,患者被他人用刀刺伤右胸部。即伤口大量流血,患者不久出现不省人事,呼之不应,由陪人送我院急诊科救治。急诊重病抢救记录,抢救经过一栏记载:患者于10时30分由陪人送我院急诊,当时患者意识丧失,心跳呼吸停止,口吐红色泡沫样物。9、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害人黄*死于2011年11月20日。10、黄新岩的手机通话清单证明:黄新岩于2011年11月20日上午10:45,用其手机1358049****与石滩派出所电话8292****有通话记录。11、证人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11月19日,黄*从广州来石滩我家玩,我打电话跟同居男友黄新岩说了这事。他挺生气,因为他知道黄*是来追求我的。晚上我带黄*在我出租房休息。20日上午10点,我起床下楼准备上街买菜,在楼下看见黄新岩。黄新岩就把一袋白色纸巾拿到我面前,骂我不要脸,在家里同黄*发生性关系,并打了我两个耳光。我一边说要寻死,一边往煤气罐冲去。这时,黄新岩拉住我说“让你死不如让我死算了”,说完就往他的一楼房间走,我跟过去,见他在电视柜平时放水果刀的地方拿了东西。他转过身来,我才看见他手上拿着一把水果刀往房间外走。我想拉住他,但没有拉住。黄*刚好从楼上下来看到我们吵就对我们说“你们吵什么吵,你们又没有结婚,我就不可以追她吗。”黄*下到一楼就转身对着黄新岩的房间门口。此时,黄新岩拿刀疾步往外走。由于当时双方面对面,而黄新岩刚好背对我,所以我没有看到他们在碰面瞬间的肢体动作。当我再看到黄*时,他的上身有血流出。发现其受伤后,两人将黄*送医院了。经混杂辨认照片,黄**辨认出黄新岩是自己未登记的丈夫,是黄新岩刺了黄*胸口一刀;辨认出黄*就是与她发生性关系男子,被黄新岩刺了一刀。同时,还指认其与黄*发生性关系的房间及案发现场。12、证人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11月20日9时30分许,我准备出去收废品,路过我出租房附近的一出租房时,看见了有一名男子受伤倒在出租房的门口处,全身都是血。旁边有一名妇女(应该是住在该出租房,她满身是血)和一名穿白色服的男子在场,白色衣服的男子见我过来,连忙拉住我,叫我用三轮车送伤者去医院,他说打了120,但是120不肯派车。我出于好心,就用车将伤者送到石滩医院。送到医院后我就回来了,伤者情况我不清楚,我车上有好多的血,回来后我用水冼干净了,当时伤者上身没有穿衣服,身上都是血。经混杂辨认照片,辨认出黄新岩就是当时穿白色衣服的男子,黄**就是当时满身是血迹的妇女。13、证人陈*的证言证明:黄*是我二姐夫,石滩派出所通知我说黄*被害了。黄*的妻子陈红香,38岁,湖北红安县人,儿子黄欢12岁,女儿黄敏5岁。14、证人陈红香的证言证明:我丈夫黄*是2008年左右才到广州市白云区的顺荨制衣厂工作,以前在增城石滩镇的辉腾漂染厂工作,当时他是当领班,与工友的关系很好,没什么矛盾。据我所知,他没有异性朋友,我们夫妻关系挺好,经常有电话联系。我2011年11月21日在增城市殡仪馆看过我丈夫黄*的尸体。辨认出黄*的尸体。15、证人黄丛*的证言证明:黄*是我弟弟,黄*平为人相当可以,能说会道,从没与他人结仇。据我了解,他在广东没有结识女朋友,我在殡仪馆看我黄*的尸体。16、证人赖**的证言证明:我是石滩医院医生,2011年11月20日10时30分许有一名女子送了一名浑身是血的男子来我医院就诊,听送他的人讲是受刀伤,经了解受伤男子就黄*,38岁。当时他浑身到处是血,右胸部有4公分的刀伤,伤口冒血,口吐白沫,没心跳,没呼吸,没意识,没生命迹象。当时情况紧急,我没有留意那名女子的情况。17、证人王**的证言证明:我是出租房的房东,我将出租房租给黄**住,与她一起住的还有黄新岩、黄***、王**。其中黄***与王**是夫妻,黄**与黄新岩关系不详,但平时关系比较密切。黄**在石滩亿泰漂染厂工作,平时为人挺温顺,没有见过同别人发生过矛盾。黄**约于一年前曾带陌生男性到出租房,有时是带一个,有时是带一帮人到她的出租房吃饭、喝啤酒,这些人同她什么关系不详。经混杂辨认照片,辨认出黄新岩就是同黄**住一起的男子;被害人黄*就是黄**曾经带回出租房的男子;黄**就是租房的女子。18、证人黄***、王**的证言均证明:黄**现在与黄新岩来往比较密切,是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不清楚。出租房(即案发的增城市石滩镇岗贝村王岗头一巷9号)是黄稳君、王先菊、黄**合租的,黄稳君、王先菊每月交120元租金给黄**。2011年11月19日20时30分黄***、王**夫妻俩人回到出租房一楼房间关门看电视,之后没有出过门,没有留意黄**有没有带其他人进出租房。但是在2011年11月20日凌晨4时多,黄新岩电话叫黄稳君帮开门,黄稳君帮他开了门后就去睡觉了。当日19时下班回到出租房看见派出所的封条才知道出了命案。经混杂辨认照片,黄***、王**辩认出黄新岩就是与黄**关系密切的男子;黄*是黄**曾经带回出租房的男子。19、上诉人黄新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黄*以前在晖腾厂工作,是我的上司,同我的关系比较好,经常在我石滩的出租屋来玩。后来我发现他不是来找我玩,多数是找我“老婆”黄**的,时间长了我就怀疑他们俩有不正当关系。后来黄*离了晖腾厂。2011年11月19日18时许,正当我在晖腾厂上班,我“老婆”黄**来电话说,黄*从广州市到石滩镇我们家来玩,并叫我们三个一起到外面吃饭。对此,我很不开心,于是也没有回家吃饭,就在厂里吃饭后出去玩。打麻将玩到11月20日凌晨4时许才回到石滩三棵竹的家,进屋后,发现黄*正睡我一楼的房间,我“老婆”睡二楼房间,但是锁住了门。于是我也在一楼的一间空房间里睡,睡到20日10点钟,我起床时发现黄*不在一楼房间,我就上二楼我“老婆”房间。发现房间门口处放着4、5片纸巾,我打开一看,里面都是粘粘的液体,我猜这很可能是男人的精液,我并听到我“老婆”房间里传来黄*与黄**谈话的声音,通过门缝看到黄*睡在黄**的床上,而黄**起了床并在房间里穿衣服。我心里很气愤,我就用一个白色塑料袋把这些纸巾都装上,下了一楼。这时黄**可能发现有人在,也下了楼。我就指着这此纸巾质问黄**是什么回事,我们发生争吵。这时黄*从二楼下来,没有一点歉意,还很嚣张地说“是又怎么样”,并企图离开我的住处。我不让他走,要将事情解决了不可,我要一个说法。但是黄*强行要走,我就拿了一把水果刀向他砍去,这时黄**拉着我的手,我只能由砍变成刺了,结果刺中了黄*的右肩往下的位置,后来发现血越来越多,止不住。我们就将他送往医院。到了医院以后,我看到被害人在抢救,我就打了派出(82923319)的电话报警。警察过来之后我跟警察说我砍伤。经混杂辨认照片,黄新岩辨认出黄**就是同自己没登记的妻子;辨认出黄*就是自己在石滩住处用水果刀刺中的男子。同时,还对作案刀具、现场、其本人及黄**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进行指认。2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证明各原告人与被害人黄*的关系。21、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顺莘制衣厂出具的证明:被害人黄*于2009年4月份起在该厂务工,每月工资3000元。2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出具的收条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已收到黄新岩姐姐农行转账5万元,希望法院对黄新岩犯罪一案作出公正判决。见证人尹*。对于上诉人黄新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黄新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依法应予以惩处,但因本案事出有因,且黄新岩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有悔过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原审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原审法院判决黄新岩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刑罚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新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新岩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事出有因及黄新岩案发后拦车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具有一定悔过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新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海涛代理审判员  邹伟明代理审判员  范国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