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宗文诉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沿滩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文,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沿滩供电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951号原告张宗文,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沿滩供电局,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宋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文诉被告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沿滩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文于2013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为1148元,由原告张宗文负担。审判员 何春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倩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