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小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刘占群与刘长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占群;刘长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初字第443号原告刘占群,男,汉族,1959年9月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刘长久,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群与被告刘长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占群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