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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小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刘占群与刘长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占群;刘长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初字第443号原告刘占群,男,汉族,1959年9月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刘长久,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群与被告刘长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占群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