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青岛三家顺工贸有限公司与刘元刚、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三家顺工贸有限公司,刘元刚,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家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吴国新,经理。被执行人刘元刚,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尚延青,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家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元刚、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098元,执行费4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8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崂民二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丰钦 搜索“”